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98號原告水仙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鍾奇光 被告 楊克禮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仟零陸拾萬玖仟陸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陸萬玖仟叁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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