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842號原告0000甲000000(真實年籍身分詳卷)原告兼0000甲000000A(真實年籍身分詳卷)法定代理人共同 梁燕妮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0000甲000000C(真實年籍身分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9年度侵訴字第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陳盈如法官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