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905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珊妤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曾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0月29日109年度訴字第290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