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058號原告 郭小草 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31萬20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徐語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