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4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448號

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薛志偉薛宇晟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薛志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提供之身分證字號,本院以戶政系統查詢結果為資料不存在,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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