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921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甯維翰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張柏中 即丁冬麥之繼承人等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張柏中即丁冬麥之繼承人、 張晁瑋 即丁冬麥之繼承人、 張晁銘 即丁冬麥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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