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862號聲請人 吳玉鈴 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2537號第一審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預繳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爰依前開說明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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