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149號上訴人 田桂珍 被上訴人 田家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管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進遠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149號上訴人 田桂珍 被上訴人 田家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管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