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86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河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所為107年度聲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就受刑人陳河錩所犯經本院量處拘役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依法均得易科罰金,本院於裁定理由亦交代「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是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之記載,顯漏載得易科罰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不影響裁定之意旨,依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任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