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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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043號聲請人 黃柏良
一、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於聲請狀具狀人欄補蓋與所提出之印鑑證明相符之印鑑章
。(檢送聲請狀具狀人頁影本一件)㈡請提出被繼承人黃錢愛春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或「遺
產稅免稅證明書」或「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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