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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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9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任 郁萍 代理人 楊凱吉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理人 周麗寬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 代理人 徐子杰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 任郁萍 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任郁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止,並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9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9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
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薇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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