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7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7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7500號聲請人 李紫安 相對人 林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一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九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一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11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1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票據法本於助長票據流通之原則,規定票據之要式性,簽名為各種票據行為必須具備之要件,此項票據上之簽名,僅得以蓋章代之(票據法第6條),民法以指印代簽名之規定,自不得適用於票據行為(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02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系爭本票之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視同未記載,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三、經查,附表二所示之本票到期日原分別記載為99年2月20日、99年4月5日,嗣經改寫為100年2月20日、100年4月
5日,改寫處均僅蓋有指印一枚,並無簽名或蓋章,依上說明,此項改寫不生效力,其到期日仍應認係99年2月20日、99年4月5日。又系爭本票之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視同未記載,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釋明提示日,該裁定於102年
6月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一:102年度司票字第750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001│99年7月23日│1,531,500元│99年12月1日│99年12月2日│CR0000000││├──┼───────────┼───────────┼───────────┼───────────┼─────────┼───────┤│002│99年7月23日│820,000元│99年12月1日│99年12月2日│CR0000000││├──┼───────────┼───────────┼───────────┼───────────┼─────────┼───────┤│003│99年7月23日│1,590,000元│100年1月30日│100年1月31日│CR0000000││├──┼───────────┼───────────┼───────────┼───────────┼─────────┼───────┤│004│99年4月16日│150,000元│99年5月20日│99年5月21日│TS067886││├──┼───────────┼───────────┼───────────┼───────────┼─────────┼───────┤│005│99年4月16日│150,000元│99年7月5日│99年7月6日│TS067887││├──┼───────────┼───────────┼───────────┼───────────┼─────────┼───────┤│006│99年4月16日│150,000元│99年8月20日│99年8月21日│TS067888││├──┼───────────┼───────────┼───────────┼───────────┼─────────┼───────┤│007│99年4月16日│150,000元│99年10月5日│99年10月6日│TS067889││├──┼───────────┼───────────┼───────────┼───────────┼─────────┼───────┤│008│99年4月16日│150,000元│99年11月20日│99年11月21日│TS067890││├──┼───────────┼───────────┼───────────┼───────────┼─────────┼───────┤│009│99年4月16日│150,000元│100年1月5日│100年1月6日│TS067891││└──┴───────────┴───────────┴───────────┴───────────┴─────────┴───────┘┌────────────────────────────────────────────────────────────────────┐│附表二:102年度司票字第750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010│99年4月16日│150,000元│99年2月20日│100年2月21日│TS067892││├──┼───────────┼───────────┼───────────┼───────────┼─────────┼───────┤│011│99年4月16日│150,000元│99年4月5日│100年4月6日│TS067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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