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破字第23號聲請人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相對人傳邦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傑民 陳毅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而破產聲請應屬非訟事件。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傳邦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傑民、陳毅民破產,並未提出相對人之公司登記資料及戶籍謄本、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及各項債權、債務之證明等,釋明相對人之財務狀況,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5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4年8月13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回證1紙可稽,但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