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附民上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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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附民上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上字第18號上訴人 鍾德杰 即被告上訴人 鍾亦勁 即被告上訴人 高雲蘭 即被告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盈蘭 律師被上訴人 柳源明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400號,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9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何俏美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君融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