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8號聲請人 蔡素美 相對人 商安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等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即103年度再易字第73號),現由本院審理中,為此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云云。
二、按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法院固得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該再審之訴如經裁判駁回確定,則法院自不得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8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向本院提起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8日裁定再審之訴駁回,且該裁定不得抗告,已經確定。又本件聲請人尚未聲請強制執行,則有原法院103年6月13日北院木103執科癸66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47頁)。揆諸上二之說明,認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鍾任賜法官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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