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哲弘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朱哲弘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殷君
法官羅郁婷法官林鈺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