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5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50號上訴人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郝龍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民國103年3月14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5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俞定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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