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77號原告台灣新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巨達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924,5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49,8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8,80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楊賀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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