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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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87、30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姜智逸 律師
陳淑貞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96年度訴字第22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3月7日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起訴事實坦承不諱,現父親因肺癌轉移及上腔靜脈綜合症而病危,期能返家團聚,照顧父親,並無逃匿可能,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查聲請人所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攜帶兇器強盜罪,法定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係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所列之重罪;且聲請人於本院自承:不常回家,住網咖等語(本院96年3月7日訊問筆錄),有事實足認無固定居所,有逃亡之虞,本院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審判,有羈押必要。綜上所述,本件羈押事由仍然存在,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梁哲瑋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