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參仟玖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