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41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仕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玉芩 、 蔡坤孟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全部支票背書之清晰影本。
二、請釋明對相對人蔡坤孟個人請求給付新臺幣1,800,000元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