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4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416號聲請人上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李曉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4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上水股份有限│滙豐(台灣)商│101年9月30日│45,573元│0000000│││公司李憲章│業銀行台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