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8號原告 葉吉速 訴訟代理人 葉晟杰
林姿瑩 律師 陳廷瑋 律師 李宗貴 律師複代理人 陳銘邦 被告協鑫皮革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劉俊宏 人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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