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06號聲請人 胡強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8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87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9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1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謝安青┌─────────────────────────────┐│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0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三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三│79ND000000-0│1│1000│││星五金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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