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1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41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417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敬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3792號、第30253號、第365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敬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一、㈡第2行「1704號」應更正為「170號」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賺取所需,竟存不勞而獲之心態,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均已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兼衡其前因毒品、竊盜及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品行素行非端,暨其各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所竊取財物之價值、數額及財產安全所生危害程度,且迄未與各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逸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婉庭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宣告刑沒收及追徵1即聲請書犯罪事實欄一、(一)黃敬文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已發還(不沒)2即聲請書犯罪事實欄一、(二)黃敬文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聲請書附表一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即聲請書犯罪事實欄一、(三)黃敬文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聲請書附表二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即聲請書犯罪事實欄一、(四)黃敬文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聲請書附表三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3792號113年度偵字第30253號113年度偵字第36562號被告黃敬文男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即新北○○○○○○○○)現居新北市○○區○○街00弄0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敬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不法犯行:
(一)於民國113年3月7日上午8時5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內,徒手竊取 吳清棠 所有放置在上址派出所辦公桌上,價值新臺幣(下同)4,680元BODY10密錄器1個得手。嗣經吳清棠發覺遭竊後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黃敬文後,扣得上開密錄器(業已發還吳清棠)。
(二)於113年5月6日下午5時4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泰山工專門市內,徒手竊取 鮑佩玲 所管領置在貨架上如附表一所示物品得手。嗣經鮑佩玲盤點時發覺物品短少,經調閱監視器後發覺遭竊而報警處理,因而查悉上情。
(三)於113年5月7日上午7時43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號統一超商貴鳳門市內,徒手竊取 劉祐竹 所管領置在貨架上如附表二所示物品得手。嗣經劉祐竹盤點時發覺物品短少,經調閱監視器後發覺遭竊而報警處理,因而查悉上情。
(四)於113年5月8日下午5時5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泰山工專門市內,徒手竊取鮑佩玲所管領置在貨架上如附表三所示物品得手。嗣經鮑佩玲盤點時發覺物品短少,經調閱監視器後發覺遭竊而報警處理,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黃敬文於警詢及偵查中就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吳清棠、劉祐竹、鮑佩玲於警詢指訴相符,復有現場監視器光碟暨翻拍畫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所犯上開4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因竊取如附表一至三所示物品而獲得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之1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檢察官蔡逸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張容慈附表一編號商品品項數量價格1船井夜孅胺基酸plus1盒450元2striking可樂跳跳糖1袋49元3za油光byebye清透隔離乳1罐330元4aw超值包極酷嗆涼紫冰野莓1袋89元5麒麟霸啤酒500ml3罐147元63wclinic蘆薈保濕舒緩凝膠1罐139元7batiste秀髮乾洗噴劑1瓶159元附表二編號商品品項數量價格1我的健康日記六效乳酸菌(3包入)1組69元2順天堂帝王液3瓶234元3葡萄王益菌王粉末顆粒(3包裝)1組99元4葡萄王靈芝王菁華飲60ml1瓶99元5老協珍人蔘精-麥蘆卡蜂蜜1瓶79元6御沛方雄風精1瓶99元7白蘭氏旭沛人蔘蜆精60ml1瓶75元8天地合補EXX葡萄糖胺濃縮飲1瓶139元9自白肌玻尿酸保濕極淨卸妝水80ml2瓶198元10露得清深層卸妝乳200ml1瓶299元11DHC深層卸妝油(SS)1瓶369元12專科超微米潔顏乳1瓶145元13可伶可俐長效去油洗面乳50g1瓶59元14澳寶一分鐘焗油精典護理225ml1瓶199元15妮維雅止汗爽身亮白噴霧60ml1瓶99元16瑪宣妮輕巧旅行組1組99元17多芬旅行組1組199元18 李施德霖 綠茶防蛀漱口水250ml1瓶139元19DARLIE好來全亮白清新薄荷牙膏1條119元20舒適牌迷你刮鬍泡60g1瓶79元21gastby強黏造型噴霧(小)1瓶100元22博士倫舒視能保養液120ml2瓶298元23優品防蚊液80ml2瓶198元24溫安75%酒精液1瓶25碧菲斯特毛即淨卸妝棉(10片裝)1包75元26液間瞬間膠3瓶105元27Pentel10.5mm自動筆芯5個225元28金牌啤酒330CC3罐111元附表三編號商品品項數量價格1可爾必思冰語30ml1瓶20元2酷比涼薄荷精油棒1條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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