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68號聲請人 張琳喻 代理人 張敏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1月2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㈠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5年1月2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5年7月2
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書記官周怡青┌───────────────────────────────┐│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6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股票│1│350│├──┼──────────┼────────┼──┼──┼──┤│0002│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股票│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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