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64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6446號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羅五湖債務人源元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登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