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更一字第3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天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502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以113年度聲字第3974號裁定駁回聲請,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4年1月17日以114年度抗字第21號裁定撤銷原裁定後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天祐因犯詐欺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林天祐因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得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院衡酌受刑人業已於前揭調查表所列「如對於上述所示罪刑請求定刑,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有無意見進行陳述(例如:定刑範圍、希望法院如何定刑之具體理由)」,勾選「無意見」,且經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3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受刑人亦表示無意見等語,有卷附本院陳述意見表得參。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行為態樣、犯罪時間、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有期徒刑5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7日(3次)

109年11月10日

110年11月2日(3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

偵字第4380號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

偵字第4205號等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

偵字第824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1343號

111年度金簡上字

第22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1579號

判決

日期

111年8月10日

111年10月28日

111年11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4920號

111年度金簡上字

第22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1579號

確定

日期

111年11月10日

111年10月28日

111年11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4127號(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4808號(併科罰金部分非本次定刑範圍)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362號(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①編號1至5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曾經南投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

②編號1至6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曾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8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16日(3次)

110年10月18日

110年2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

偵字第16754號等

南投地檢署111年度

偵字第2342號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

偵字第1001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南投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1570號

111年度訴字第41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13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1月25日

111年12月21日

112年8月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南投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1570號

111年度訴字第41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13號

確定

日期

111年12月22日

112年1月18日

112年8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2204號(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南投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426號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1660號(併科罰金部分非本次定刑範圍)

①編號1至5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曾經南投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

②編號1至6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曾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8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

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16次)

有期徒刑1年6月(3次)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0年7月27日

110年7月28日(5次)

110年7月29日(2次)

110年7月30日(2次)

110年8月18日

110年8月19日(4次)

110年8月20日(2次)

110年8月21日(3次)

110年12月12日

110年12月21日(3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

偵續字第316號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

偵字第504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6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2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6日

113年6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6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24號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0日

113年7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120號(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4479號(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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