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4918號債權人國防部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住居於新竹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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