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4663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又支付命令係就債權人請求之事項及所提之書證為形式審查,與判決之言詞辯論程序可為實質上審查有別。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是否有侵權行為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衍生對於第三人(即債權人)應賠償之數額問題,非經言詞辯論實質審查無從得知。據此,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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