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4865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債務人究為上鑫企業社?甲○○?簫汪典?
請表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另請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金額。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