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2702號債權人羽安實業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嘉利仕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2.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在退票日之前)。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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