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669號聲請人 楊淑芳 即 趙盧春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趙盧春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二、請提出趙盧春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