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六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一四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梅珍~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一四一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SD00九六九七─九││壹│壹仟││├─┼───────────────┼──────────────┼────┼───┼────┼───┤│2│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SD00九六九六─七││壹│壹仟││├─┼───────────────┼──────────────┼────┼───┼────┼───┤│3│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SD00九六九五─五││壹│壹仟││├─┼───────────────┼──────────────┼────┼───┼────┼───┤│4│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SX0000000─0││壹│壹佰貳拾││││││││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