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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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29號聲請人 董香君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4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家樂福家具行淡水信用合作社林口分社111年2月28日118,000元AN0000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