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462號

原告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淑君 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之獎金明細表,其文字及內容模糊不清,難以辨識,應提出完整之明細表,並以顏色標示出與本案相關被告應返還獎金之部分。

㈡被告所屬經營權推薦之下線傳銷商辦理退貨之證據。

㈢請求38,892元之內容為何?是否有扣除獎金或報酬?應列出被告返還獎金之計算式。

三、原告應依上開命補正、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起訴狀所附證物資料及相關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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