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3年度斗小字第25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257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蔡承恩

被告 方柏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7,308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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