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8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世聰上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零柒零公克、零點壹零肆公克、零點零捌零公克各壹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世聰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9月30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2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於99年1月22日18時25分許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公克、2盒毛重0.4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屬違禁物。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結晶物1包、2盒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分別為0.070公克、0.104公克、0.080公克,有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稽,均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沒收銷燬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