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2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2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288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薛朝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柒萬伍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柒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肆拾叁萬柒仟捌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肆萬壹仟陸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五日起,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四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台幣柒佰元至清償日止,㈢新台幣伍拾叁萬壹仟肆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玖萬貳仟貳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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