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任世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任世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任世傑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4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54號判決駁回二審上訴,及經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2345號判決駁回三審上訴確定;又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9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減為有期徒刑8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臺上字第1834號判決駁回三審上訴確定。上開二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54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99年7月6日入監服刑,嗣於100年10月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00123727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既經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0月7日法授矯字第1000123727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出獄在案,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高玉舜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