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782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陳志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欣鑫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張永昌廖翠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欣鑫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黄」 柏元 抑或「黃」柏元?並提出欣鑫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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