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783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陳志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欣鑫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張永昌廖翠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欣鑫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 柏元 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欣鑫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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