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2號原告名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泓瑩 訴訟代理人 郭子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首帆 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310元。
理由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首帆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0萬2,20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萬2,2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