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563號債權人 陳新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書通 (原名: 許仁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借款借據未載清償期,亦無加速條款,本票亦未載到期日,故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或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照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