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薛聖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佳嫻 即 吳介甫 之繼承人、 吳欣恩 即吳介甫之繼承人、 吳楚涵 即吳介甫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原所有權人吳介甫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新民段152地號土地及其上443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