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52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謝瑞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瑞彬於民國110年0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1月15日起至民國117年01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8月24日止累計422,776元正未給付,其中400,000元為本金;21,483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5524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00000元謝瑞彬自民國110年08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78%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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