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清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乙○○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代理人丁○○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丙○○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震岳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97年消債清字第15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僅有存款
714元並無任何其他財產,再參酌本院依職權調取之96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亦顯示其無財產,且債務人自96年1月22日與前配偶 黃權樓 離婚後目前並無婚姻關係,故亦無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可資請求,有戶籍謄本附卷足憑,是堪認債務人並無財產足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列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費用,經依本條例第129條於98年4月30日以屏院惠民執宙字第97執消債清2號函請債權人陳述意見後,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司法事務官王佑如上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法院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