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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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82號原告 羅碧雲 被告菲力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立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公司為私法人,公司登記之設立地址在台北市○○區○○街○○號1樓,而經本院電話詢問後,原告也表示勞務提供地在新北市○○區○○街○○巷○○號(見本院卷第277頁),有公務電話紀錄可稽,故依上述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許慧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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