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金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翔恩選任辯護人陳郁勝律師被告呂其翔選任辯護人 陳清華 律師被告 黃怡瑗 選任辯護人 林瑞珠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雖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事涉被告權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郭峻豪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若安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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