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扣押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1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超盛商行法定代理人 張泳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周子鈺